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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大伟与佛山市景轩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566号
案件名称常大伟与佛山市景轩竹木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大伟;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子维;梁晓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66号原告:常大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维,男。

被告:梁晓斌,男。

原告常大伟与被告刘子维、被告梁晓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常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与刘子维、梁晓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常大伟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子维、梁晓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大伟撤回对刘子维、梁晓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常大伟负担(常大伟已预缴1180元,本院退回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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