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66号原告:常大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维,男。
被告:梁晓斌,男。
原告常大伟与被告刘子维、被告梁晓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常大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与刘子维、梁晓斌均到庭参加诉讼。
常大伟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子维、梁晓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常大伟撤回对刘子维、梁晓斌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常大伟负担(常大伟已预缴1180元,本院退回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