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26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从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在学,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从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