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668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丽霞,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丽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