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057号之一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17025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韩颖相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H8AQ0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沙路111号201(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陈洪梅。
关于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韩颖相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韩颖相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韩颖相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韩颖相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