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执123号申请执行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郭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胡明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10知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156.00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