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306号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世爽,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赵珂欣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海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ON。
经营者:张彦,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赵珂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7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