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8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嘉富,男,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高州市。
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嘉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嘉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被告人郭嘉富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LOUISVUITTI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致和街三巷XX号XX房,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7月18日17时许,郭嘉富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
经审计、统计,郭嘉富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手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23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755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嘉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郭嘉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郭嘉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郭嘉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郭嘉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嘉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郭嘉富受雇于同案人,在未经“LOUISVUITTI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致和街三巷XX号XX房,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7月18日17时许,郭嘉富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一批。
经审计、统计,郭嘉富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等的金额为人民币23235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钱包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475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郭嘉富的供述,被害单位代表陈鋆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赃物照片,涉案的手机、钥匙照片,涉案微信账号、手提包截图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广州市X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鉴定书》《委托授权书》《商标注册证明》《鉴定报告》等材料,租赁房屋暂住协议书,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嘉富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嘉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郭嘉富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嘉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嘉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嘉富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郭嘉富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嘉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55个、钱包695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丘志新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