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311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艾美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客盛创新园**305信用代码×××6XX。
法定代表人:杜敏。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美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