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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与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172号
案件名称刘晗与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晗;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72号原告:刘晗,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晗与被告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06569.4、名称:复古蓝牙音箱电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晗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晗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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