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72号原告:刘晗,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晗与被告深圳市未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506569.4、名称:复古蓝牙音箱电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晗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晗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