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2720号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比弗敦市鲍尔曼道1号。
法定代表人:Berner,WilliamE,系该公司理事会成员。
被申请人:桑俭,女,199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翟召青,男,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本院受理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与桑俭、翟召青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桑俭、翟召青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InnovateC.V.)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桑俭、翟召青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