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27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君利农贸超市,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72号玉兰阁111号门面(C)。
经营者:何中明,男,汉族,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辉,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系何中明亲属。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君利农贸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