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24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36层。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王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大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铜山区劳恩百货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张集老街信用社南侧。
经营者:滕文兰。
被告:铜山区美罗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上海路西178号。
经营者:滕文兰。
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王大食品有限公司、铜山区劳恩百货超市、铜山区美罗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