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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嘉昕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执31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嘉昕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口市新嘉昕昕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董事。

被执行人:龙口市新嘉昕昕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龙口市新嘉街道驻地嘉隆社区。

经营者:张成岩,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新嘉昕昕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结案申请。

综上所述,(2019)鲁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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