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46号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快马厂社区快马张屯。
法定代表人牛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园里百果园超市,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37号小区8组团14#-15#。
经营者王伟伟,女,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欣慧,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倚园里百果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