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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红梅、岳红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02刑初432号
案件名称岳红梅、岳红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红梅;岳红雪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402刑初4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红梅,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常州市天宁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

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红雪,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常州市天宁区。

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四部刑诉[2020]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检察官助理张帅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法国爱马仕国际公司(HermèsInternational)系第4932845号、第170865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包括背包、小皮夹、手提包、衣箱等,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2020年1月,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共同经营本市天宁区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4楼4002号“鑫海利宝库”箱包店,并约定销售利润六四分成。

被告人岳红梅从他人处购入假冒“HERMÈS”注册商标的包,经与被告人岳红雪商议确定销售价格后,在该店铺内向龚某等人销售。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45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20年3月,被告人岳红梅在该店铺内以3000元价格向龚某销售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1只。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岳红雪在该店铺内以22500元、20000元价格分别向邓某、吕丹销售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各3只。

3、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岳红雪在该店铺内以8000元价格向刘芳媛销售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2只。

4、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岳红梅在该店铺内以11000元价格向王慧婷销售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1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店铺内查获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3只;

从邓某、吕丹、刘芳媛、王慧婷处查获从岳红梅、岳红雪处购买的带有“HERMÈS”标识的包9只(从邓某、吕丹等人处扣押的假冒“HERMÈS”商标的包9只已由公安机关发还)。

经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从该店铺内扣押的3只包及已销售的9只包均为假冒爱马仕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岳红梅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3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爱马仕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包等物证、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龚某、邓某等人的证言、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并且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红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被告人岳红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鑫海利宝库”商铺内扣押的3只假冒“HERMÈS”商标的包予以没收(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三、案发后被告人岳红梅、岳红雪退出人民币131500元(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其中645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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