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创意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石帆街道绅坊村。
法定代表人:陈庆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力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官工业园区江广路**。
法定代表人:叶国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军,杭州合信专利代理事务所(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乐清市创意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力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飞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创意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创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被上诉人力飞公司、天猫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乐清市创意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以上合计5820元,均由乐清市创意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