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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45号
案件名称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45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莱茵达路99号金宝装饰城B区8-1号。

经营者:戴朝政。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8月18日,原告黄振波以已经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戴朝政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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