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民终4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街与康庄路交口万达广场****。
经营者:姚晓玉,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以下简称橙小橙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黑1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被上诉人橙小橙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橙小橙商店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被诉侵权产品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产品经比对存在差异,并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生产的产品,橙小橙商店未提供合法来源,已经构成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橙小橙商店不构成合法取得。
依据法律规定,橙小橙商店除提供合法来源外,还需要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橙小橙商店仅出具出库单,且在明知被诉侵权产品为进口商品的情况下,不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产品,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橙小橙商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橙小橙商店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橙小橙商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橙小橙商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韩国注册营业执照,登记开业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化妆品是其经营项目之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之后上述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使用,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可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4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及提供证据,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撤诉,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有权转委托。
2019年12月20日,杨伟华转委托张春玲、张宬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340号公证书载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英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黑龙江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白英于2019年7月12日来到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与××交口××广场××楼××号的“橙小橙(专注海外美妆)”,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白英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商品两盒,取得刷卡小票及销售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刷卡小票、销售小票交由白英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曹某、张某程监督。
一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个问题:一、关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及其特别授权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行使诉讼权利并授权可以转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特别授权杨伟华合法有效,主体适格。
杨伟华转委托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玲和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宬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关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橙小橙商店侵权依据是否充分,橙小橙商店应否向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涉案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依法注册取得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取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橙小橙商店销售的涉案商标产品,系从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部进货即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橙小橙商店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冒涉案商标产品,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橙小橙商店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橙小橙商店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围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橙小橙商店是否侵害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讼主张,其在绥化市北林区××交口××广场××楼××号橙小橙商店公证保全购买的标识“NATUREREPUBLIC”的商品,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橙小橙商店提交《“橙小橙”合作经营协议》《授权书》以及入库单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从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货。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上诉主张,其在橙小橙商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应为仿冒产品,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关于橙小橙商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