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364号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614312914Q,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诺伯特·汉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媛,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高浩珉,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受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媛、高浩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