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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梅列区茂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梅列区茂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茂昌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8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茂昌眼镜店,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44KBTX9。

投资人:苏小亮。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茂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审 判 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简雪凤 书 记 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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