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620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62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iv>经营者:朱容福。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以下简称:胡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卡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胡那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卡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销售商品名称为“【小王子联名款】卡宾男装长袖毛衣2019新款圆领套头宽松针织衫H”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卡宾”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Cabbeen”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第1089172号“Cabbeen”于1997年注册,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第1210777号“卡宾”于1998年注册。

上述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获得了市场肯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9年9月1日,商标所有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过原告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掌柜名为“篮子小店铺”的店铺,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诉至法院。

被告胡那百货店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8月28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1998年9月28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鞋;

袜;

帽;

皮带(服饰用)。

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商标授权原告卡宾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普通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同时授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受到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2019年11月8日,被告在其淘宝经营的店铺“篮子小店铺”中,销售名为“【小王子联名款】卡宾男装长袖毛衣2019新款圆领套头宽松针织衫H”,并在销售页面配图上载有与原告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成镜像显示的标识。

该页面显示售价307.3元,累计评论0,交易成功0,涉案店铺累计信用评价1。

另查明,涉案淘宝店铺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为胡那百货店,经营者为朱容福。

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被告并非其经销商,亦未授权被告利用网络以“卡宾”、“Cabbeen”商标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公司产品。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涉案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服装,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被告在其淘宝店铺的销售页面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描述使用了“卡宾”字样,且配图的右上角使用了与“Cabbeen”成镜像显示的标识,致使网络消费者在搜索购买“卡宾”品牌产品时,会指向该产品页面。

鉴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在未见到产品实物的情况下,容易使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销售相同商品时使用与原告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将注册商标“Cabbeen”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

根据原告现有的证据显示,仅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页面内搜索“Cabbeen”时,会出现名称带有“卡宾”的服装,不足以证明该广告搜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之规定,因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以及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含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4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莲湖区胡那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卡宾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卡宾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胡那百货店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