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西边1-5间。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法定代表人:陆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尔布莱尼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根据皮尔布莱尼公司在起诉状中关于“皮尔布莱尼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提前终止了本合同”的陈述,众泰公司与皮尔布莱尼公司之间签订的《软件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于2019年7月22日已经解除。
在涉案合同已经解除且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因此本案应当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皮尔布莱尼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皮尔布莱尼公司与众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皮尔布莱尼公司授权众泰公司使用皮尔布莱尼公司的软件产品“车商汇智能营销生态系统”,众泰公司向皮尔 布莱尼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
皮尔布莱尼公司主张众泰公司未按 照合同约定向皮尔布莱尼公司支付许可费,并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众泰公司支付涉案合同约定其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许可费并支付违约金。
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涉案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涉案合同协议管辖约定明确、具体、唯一,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结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皮尔布莱尼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众泰公司对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其享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34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31日 关 键 词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地域管;
地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皮尔布莱尼软件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协议管辖条款中的地域管辖约定不因有违级别管辖规定而无效。
裁判观点 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条款已约定某一具体基层法院,纠纷发生后超出该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这种约定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在该法院所在地进行诉讼,地域管,地域管辖是明确的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双方选择的地域管辖是有效的,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