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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坡区红美人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4民初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坡区红美人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东坡区红美人水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初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坡区红美人水果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河坝街**。

经营者:李高,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俊嘉,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万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坡区红美人水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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