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燕姿韩妆化妆品店,个体经营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大道152号,经营者郑畅。
诉讼代表人:郑畅,该店经营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燕姿韩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宣判前,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