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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尚捷通讯器材服务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尚捷通讯器材服务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尚捷通讯器材服务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31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尚捷通讯器材服务部(经营者:廖海如,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L15N8X。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尚捷通讯器材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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