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108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天一福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YK15U4Y。
经营者:陈金水,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15。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天一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