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96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英,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0元,由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娜娜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