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21号原告:蔡雪坤,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对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榕,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铜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业世纪城**楼**540。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蔡雪坤与被告山东铜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4日立案。
经查,原告蔡雪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雪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