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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淮阴区鲜乐丰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淮阴区鲜乐丰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鲜乐丰果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231号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墩路******。

法定代表人:韩树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鲜乐丰果业,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经营者:张春。

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鲜乐丰果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2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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