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6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宁夏路**绿地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万事乐便利店,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人民西路北侧和盛怡景苑****v>经营者:任海兵,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任海兵姐夫),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万事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