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54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汇区守信玩具店。
经营者:张腾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英。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川汇区守信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8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