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吉02民初15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金都国贸商厦美臣美妆店。
经营者:于艳霞,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桦甸市金都国贸商厦美臣美妆店(以下简称美臣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被告美臣美妆店的经营者于艳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臣美妆店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美臣美妆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2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市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至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在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0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美臣美妆店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侵害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美臣美妆店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美臣美妆店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诉请。
美臣美妆店辩称,美臣美妆店确实销售过一瓶芦荟胶,是经营者于艳霞的姐姐在沈阳市买了两瓶给于艳霞的女儿用,剩下一瓶放到了店里销售。
美臣美妆店对所销售的芦荟胶是否侵权不清楚,目前也没有赔偿能力,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要求赔偿2万元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商标。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化妆浸液、油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具。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了《商标排他用使用许可合同》,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中国行政区域内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排他性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当发生涉及许可商标侵权事宜,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
润肤油;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品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瀚汇铭公司)受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19年7月4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公证员潘某、公证人员贾某及瀚汇铭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7月11日来到位于吉林省桦甸市××街的“韩妆小铺”(店铺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的支付方式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购物小票一张,支付成功后,李印杰对支付宝的“支付结果”及“账单详情”进行了手机屏幕截图,并将该截图发送公证人员处。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购物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取得的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购物小票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潘某及公证人员贾某全程监督。
2019年9月11日,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409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庭审中,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
经审核,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一盒芦荟胶、购物小票一张。
其中,购物小票上印有“国贸美臣美妆”字样。
芦荟胶圆盒上没有中文标签,盒面正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印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
美臣美妆店确认上述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系其售出。
美臣美妆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3月,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
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类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市场维权打假。
故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就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美臣美妆店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发生在商标权利人的自有权利或授权许可期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臣美妆店未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许可,销售的芦荟胶包装盒上标注有“NATUREREPUBLIC”标志,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且其销售的芦荟胶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滋养霜、化妆品”为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防伪标识不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确认被诉侵权芦荟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产品。
美臣美妆店的该销售行为构成对株式会计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美臣美妆店提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芦荟胶具有合法来源,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请美臣美妆店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株式会社主张美臣美妆店侵害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美臣美妆店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期间和后果、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美臣美妆店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
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超出7000元数额部分的赔偿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美臣美妆店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桦甸市金都国贸商厦美臣美妆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桦甸市金都国贸商厦美臣美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桦甸市金都国贸商厦美臣美妆店负担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