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终1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百和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梁八路与乔刘路交汇处。
经营者:乔子喜,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百和购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百和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百和购物中心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百和购物中心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