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25号原告:张丽湘,身份证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黄婷,均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友雄,身份证号×××××××××××,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张丽湘诉被告苏友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砂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张丽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丽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湘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丽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