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刑终104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裕毅,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
2008年4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顺恒、王祖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裕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2020)粤0605刑初2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裕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裕毅退出的违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梁裕毅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梁裕毅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梁裕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梁裕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裕毅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刑2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