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139号原告:黄楚杰,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新路****303。
法定代表人:吴贵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黄楚杰与被告深圳市德耐斯电器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539490.6笔记本电脑散热器(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楚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楚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