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72号 原告:陈华胜,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戴泽武,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卓尔嘉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赵村。
法定代表人:董彩萍。
被告:董彩萍,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平乡县卓尔嘉自行车配件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赵村。
经营者:陈学光,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陈华胜与被告平乡县卓尔嘉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彩萍、平乡县卓尔嘉自行车配件厂、陈学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华胜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学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陈华胜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平乡县卓尔嘉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平乡县卓尔嘉自行车配件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华胜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
原告陈华胜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