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243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商业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嘉晟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下冲路南8号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TJJH9G。
经营者:许崇嘉。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
另,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20年4月14日,被告名称由深圳市罗湖区嘉晟服饰商行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嘉晟服饰商行,经营场所由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东门南路2028号东莞外贸大厦B栋301号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下冲路南8号303,故被告住所地亦不在本院辖区。
综上,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