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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545号
案件名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上海科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两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7民初17545号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黄山大道中段**渝兴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路******iv>法定代表人:廖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上海两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路,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南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蕊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1,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晓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鹤,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住江苏省沛县/div>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2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0435-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彬,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原,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消费公司)诉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吉公司)、上海两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橙公司)、上海科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赋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宝支付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刘宇欣及被告跃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丁浩、被告两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被告科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王善鹤,被告易宝支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进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安逸花”标识及“安易花”标识,移除其在手机应用软件、网站及宣传资料处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并停止发送载有被控侵权标识的宣传推广短信等;

2.判令四被告就其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经济日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非中缝显著位置、被告官方网站www.yuejiinfo.com首页显著位置上就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连续15日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三、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

2016年1月,原告上线随借随还现金贷产品安逸花,2017年5月原告与银联合作,安逸花APP闪付功能上线,安逸花APP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多枚安逸花注册商标,对所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四被告共同开发并运营一款名为安逸花的手机应用软件,并通过该APP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被告跃吉公司同时为被控侵权APP的运营和服务费扣款方,被告两橙公司为被控侵权APP提供下载渠道,被告科赋公司为被控侵权APP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和服务费扣款方;

被告易宝公司为被控侵权APP的服务费扣除方。

目前被控侵权APP同时使用“安易花”作为其APP名称。

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逸花”及与之近似的“安易花”文字作为被控侵权APP的名称,并在被控侵权APP中大量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四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跃吉公司辩称,我方对安易花的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被告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我方是依据原告通过协议将商标授权给案外人上海造艺公司,为履行合同目的再委托给了我方,我方依据合法授权使用商标,不涉及商标侵权;

二、原告作为金融平台相关投诉量很大,并不是我方的运营给原告造成损害。

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两橙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认为我方侵权行为是为被控侵权软件提供下载渠道,我方认为在软件下载页面中出现了网址,但并非是我方提供,而是被告跃吉公司弹出的窗口标注了我方的域名,并不代表我方直接参与了安易花平台的运营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科赋公司辩称,一、我方仅仅是开发商,程序员开发了软件,至于平台使用什么商标名称,我方无权对商标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我方是技术服务开发商,不参与实际运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易宝支付公司辩称,我方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本案中根据特约商户委托收款,不参与消费者与商户交易内容,不是涉嫌侵权软件的运营方,不是侵权主体,对于其他被告使用商标情况也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除我方外,被告跃吉公司、两橙公司还使用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支付通道。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证据1.第19050816号“安逸花”商标注册证、证据2.第19051430号“安逸花”商标注册证、证据3.第19051457号“安逸花”商标注册证、证据4.原告曾获得的奖项荣誉、证据5.会员证书、证据6.原告安逸花APP的下载情况(版本记录及下载量)、证据7.原告“安逸花”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内容截图、证据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9.(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3号公证书(关于被控侵权APP的下载过程及内容公证)、证据10.ICP备案查询记录、证据11.TSA-02-201906041019145652zL3vh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12.(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4号公证书、证据13.(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5号公证书、证据14.(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714号公证书、证据15.(2019)粤佛岭南第4126号公证书、证据16.(2019)粤佛岭南第4127号公证书、证据17.(2019)粤佛岭南第4128号公证书、证据18.TSA-02-2019062613281519599P97n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19.TSA-02-20190626123611365vZu34D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20.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函、证据21.被告授权代表人与原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沟通说明等材料、证据22.TSA-02-201912031131089822U6kRc、TSA-02-201912031135333998860TLTSA-02-20191203113100573B98915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据23.关于安逸花的沟通说明、证据2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合同及发票。

被告跃吉公司、两橙公司、科赋公司对于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提交的证据1-5、7-12、15-17、20、21、23、24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6、13、14、18、19、22真实性不予认;

被告易宝支付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于被告跃吉公司、两橙公司、科赋公司提交证据1.马上消费与上海造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据2.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造艺公司的合作协议、证据3.上海跃吉与上海科赋公司签订的平台开发协议、证据4.信息服务费发票、证据5.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证据6.马上消费的被投诉情况、证据7.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对于上述证据1-5、7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6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易宝支付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易宝支付公司提交的证据1.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原告马上消费公司、被告跃吉公司、两橙公司、科赋公司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故本院对于上述所有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原、被告各自举证质证意见及查明的事实,在以下部分予以进一步认定。

根据原、被告各自的举证、质证意见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6月8日,原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183025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安逸花贷款移动客户端软件(安卓版)1.0.0,著作权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6年4月1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6年4月12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7SR244971”。

2017年3月7日,马上消费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050816号“安逸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金融服务;

网上银行;

资本投资;

电子转账;

保险经纪;

艺术品估价;

不动产代理;

担保;

信托;

典当,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7年3月7日,马上消费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051430号“安逸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已编码磁卡;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数据处理设备;

自动取款机(ATM);电子公告牌;

导航仪器;

电子监控装置;

视频显示屏,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7年3月7日,马上消费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051457号“安逸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

经济预测;

市场营销;

替他人推销;

广告;

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商业审计,有效期至2027年3月6日。

2018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公司名称: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业务类型:互联网支付(全国)、移动电话支付(全国)、银行卡收单。

有效期至2021年5月2日。

”2018年8月3日,原告马上消费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海造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载明:“第一条1.乙方在自有平台(包括但不限于PC端、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增加甲方金融产品的推广宣传,向甲方推荐符合甲方要求的客户,已达到指引客户向甲方申请消费贷款的目的。

第二条1.本协议合作期限1年,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

第七条知识产权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其商标、企业名称和其他甲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和作品,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或甲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019年1月9日,被告跃吉公司将“跃吉安逸花软件”(简称“安逸花”)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19SR0252543。

2019年1月21日,被告跃吉公司(甲方)与案外人上海造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二、合作内容1.甲方同意乙方将该等软件产品搭载在跃吉安逸花软件平台商运行。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甲方名义注册相关商标,该商标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并不因甲方名义申请而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该等软件产品的所有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如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相关权利变更,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

”2019年1月21日,被告跃吉公司(甲方)与被告科赋公司(乙方)签订《平台开发协议》载明:“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及义务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上述开发需求,按需全部完成;

4.乙方开发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3.乙方向甲方交付网络服务平台后,因该平台运营产生的一起法律结果均由甲方或该APP的实际运营主体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2019年6月26日,被告跃吉公司向被告科赋公司支付100000元。

2019年4月28日,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使用自行提供的iphone手机(型号:MT172CH/A)主要公证过程如下:点击“Safari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channel.yuejiinfo.com”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点击“立即领钱”,下载安装,显示“app.2orangetech.com”要安装“安逸花”。

返回手机界面,点击“安逸花”,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设置”、“通用”、“设备管理”、“CIMSSuzhouCO.,LTD”进入相关页面,点击“信任CIMSSuzhouCo.,LTD”,在弹出页面中点击“信任”,返回手机主界面,点击“安逸花”,点击“高额度满足你”滑至底部,返回“安逸花”APP主界面,点击“借款流程轻松了解”,返回“安逸花”APP主界面,点击“平台公告须知”,返回“安逸花”APP主界面,点击“立即借款”,进入相关页面,在新页面输入手机号;

点击页面下方的“《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依次点击“《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书》”、“《账户绑定授权确认书》”、“《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向上滑动手机至底部,隐私协议页面显示:“您申请注册成为安逸花(以下与运营方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称我们)……您根据本《隐私权政策》对于本平台的许可或授权同时适用本平台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上海科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书页面显示:“本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书由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快捷签署服务所订立的有效合约”,在账户绑定授权确认书页面显示:“欢迎您使用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

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平台的运营方……”。

返回“安逸花”APP主界面,点击“发现”、“办理信用卡”,返回“发现”界面,点击“挖宝活动”,点击“确定”;

在新页面中属于手机号、验证码,滑动至手机底部,点击“不同意”,返回“安逸花”APP主界面,点击“我的”,依次点击“我的评估报告”、“我的资料”,返回“我的”界面,点击“帮助中心”、“常见问题”滑动至手机底部,在常见问题页面下显示:“如何线下还款?

支付宝账号:master@yuejiinfo.com”,返回“帮助中心”,点击“申请投诉”,点击“评估介绍”、“在线投诉”,返回“我的”界面,点击“个人设置”、“关于我们”。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3号公证书。

2019年4月28日,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使用自行提供的iphone手机(型号:MT172CH/A)主要公证过程如下:依次点击“设置”、“通用”、“关于本机”,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支付宝”。

点击“朋友”,点击右上角“+”、“添加朋友”,在搜索栏中输入“master@yuejiinfo.com”,点击转账,显示“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4号公证书。

2019年5月17日,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主要公证过程如下:启动公证处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双击“工具”选中第四条“安全”项下的“删除浏览历史记录”,清空IE浏览器历史记录。

在地址搜索栏中输入“上海跃吉”,点击第二条搜索结果,返回,在搜索框中输入“ICP备案查询”,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点击“公共查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中输入“yuejiinfo.com”,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跃吉公司。

返回,在搜索栏中输入“上海跃吉安逸花”,点击第一条搜索结果,显示“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安逸花APP注册就扣银行卡里的钱”等相关内容,返回上一页,点击第二条搜索结果进行浏览,显示“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平台安逸花随意扣款199”等相关内容,返回上一页,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进行浏览,显示“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平台安逸花随意扣款”,返回上一页,点击搜索第四条搜索结果。

返回附件40页,点击所示页面第二条搜索结果。

返回附件71页,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71页,点击第四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71页,点击第五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71页,点击最后一条搜索结果,点击附件116页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相应页面,返回166页,点击第五条搜索结果,返回116页,在搜索框中输入“聚投诉”,点击附件128页第一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129页,在搜索框中输入“安逸花(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139页,在搜索框中输入“猪八借(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返回171页,在搜索栏中输入“好借钱(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返回175页,在搜索框中输入“随我贷(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175页,在搜索栏中输入“随我贷(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返回附件179页,在搜索栏中输入“随心贷(跃吉科技)”,选择唯一一条搜索结果。

在附件189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ts.21cn.com/tousu/show/id/937297,在附件193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91708,在附件197页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83118,在附件203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63656,在附件207页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63224,在附件207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62614,在附件207页输入http://ts.21cn.com/wap/show/id/867514。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5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675号公证书。

2019年6月5日,案外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使用自行提供的手机主要公证过程如下:打开桌面“安逸花”软件,进行升级。

在上一步界面点击“发现”,返回,在该界面点击“我的”,点击“我的评估报告”,点击《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

在上一步界面分别点开《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书》、《账户绑定授权确认书》、《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进行浏览。

返回,点击“获取验证码”进行登录。

返回,点击“我的评估报告”点击“查看明细”。

返回,点击“我的资料”,点击“马上借钱”,返回,点击“联系客服”。

返回,点击“帮助中心”,点击“常见问题”后点击“评估介绍”。

返回,点击“在线投诉”,在该页面点击“设置”,点击“版本管理”,点击“升级”进入新界面,点击“关于我们”。

返回,点击“设置”后点击“版本管理”,然后进行升级。

在上一步界面点击“商城”在上一步界面点击“我的”,进入新界面,点击“我的评估报告”查看明细。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7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4126号公证书。

2019年6月5日,案外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使用自行提供的手机主要公证过程如下:打开桌面“中国工商银行”的软件,点击“我的”,点击“设置”,进入新界面,点击“关于”,进入新界面。

返回,点击“立即登录”,进入登录页面后进行登录。

在上一步界面点击“最爱”,点击“我的账户”,然后点击“韶关理财金账户”银行卡下方的“查询明细”。

返回,分别点开“消费交易场所:富友支付-富友支付-99”和“消费交易场所:富友支付-富友支付-99”两笔消费明细。

退出手机银行登录返回手机桌面,退出微信浏览界面,回到手机桌面。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7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4127号公证书。

2019年6月5日,案外人向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使用自行提供的手机主要公证过程如下:打开UC浏览器在网址栏中输入http://2ore.cn/3x,点击“立即借款”,分别打开《平台服务协议》和《来钱花隐私权政策》。

返回,点击“获取验证码”进行登录。

在上一步界面点击“随心贷”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好借钱”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随心贷”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普惠分期”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随我贷”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人人钱包”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金豹贷”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猪八借”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安易花”旁边的“去申请”。

返回,在该界面输入手机号点击“立即借钱”,下载安装“安易花”软件后打开。

点击“商城”,点击“我的”,点击“设置”,分别点击《电子签名授权协议书》、《账户绑定授权确认书》、《平台用户注册服务协议》并进行浏览。

返回,点击“确定”进行登录。

在上一步界面点击“我的评估报告”进入新界面,然后点击“查看明细”。

返回,点击“我的资料”进入新界面。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小银券”进入新界面。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联系客服”。

返回,点击“帮助中心”,点击“常见问题”。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申请投诉”进入新界面;

分别点击“评估介绍”和“在线投诉”。

返回,在该界面点击“设置”后点击“关于我们”进行浏览。

针对上述公证内容,2019年7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4128号公证书。

2019年7月8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出具《告知函》载明:“我局于2019年6月收到您单位投诉书,您单位反映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问题。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对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被告科赋公司、两橙公司、跃吉公司委托人于7月4日向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委托人发送邮件载明:“跃吉公司运营的APP安逸花情况说明如下:APP于2019年3月25日上线,目前已经下线。

上线后至下线累计注册用户数48019人。

通过APP跃吉公司对线上注册用户进行个人风险等级评估,并收取用户一定金额的评估费(上线之初为199元,后提高费用至299元)。

……鉴于平台用户自信状况较差,成功付足评估费或支付过部分评估费的用户累计8000不到,公司共计收到用户服务29万余元”。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多篇新闻报道被告跃吉公司、被告两橙公司无故向借款用户扣款。

为证明公众对被控侵权APP的来源发生混淆,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提交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714号公证书。

经查,“www.2orangetech.com”主办单位为被告两橙公司。

为证明“安逸花”商标的知名度,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提交中国互联网金额协会理事会员证书、微信公众号及支付宝生活号宣传报道材料。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9000元。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在本案中还曾起诉上海吉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公司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审理。

现查明上海吉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注销,故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撤回对上海吉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顺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马上消费公司经商标局核准为第19051430号、第19050816号以及第19051457号“安逸花”商标的权利人,其作为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案软件名称为“安逸花”,后变更名称为“安易花”,涉案软件页面标注“安逸花”、“安易花”标识。

且涉案软件提供的服务类别与第19051430号、第19050816号以及第19051457号“安逸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具有重合。

本案被告跃吉公司主张其依据与案外人上海造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使用涉案商标,为合法授权,且其不参与涉案软件的实际运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协议限于推广宣传原告产品,故对于被告跃吉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涉案软件对“安逸花”、“安易花”文字的使用方式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被告跃吉公司为涉案软件的运营方,故认定被告跃吉公司侵犯了第19051430号、第19050816号以及第19051457号“安逸花”商标专用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科赋公司参与涉案软件扣款行为。

依据被告科赋公司与被告跃吉公司签订的《平台开发协议》,被告科赋公司仅提供涉案软件技术开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主观过错。

被告两橙公司为涉案软件提供下载链接,现有证据未证明其实际参与涉案软件运营及其具有侵权的故意。

被告易宝支付公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涉案软件的运营方,不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原告马上消费公司主张被告科赋公司、两橙公司、易宝支付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马上消费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该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及给原告马上消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该项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为限,即被告跃吉公司在其官网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对于原告马上消费公司其他超出必要范围的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依据原被告双方往来邮件可知,涉案软件评估费扣款人数不到8000人,每一用户评估费为199元,后提高至299元,涉案软件接入两款信贷产品,推荐费用为4%,以此推算被告跃吉公司获利超过100万元。

原告马上消费公司主张其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等,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现原告马上消费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0万元,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软件、网站宣传中使用与第19051430号、第19050816号以及第19051457号“安逸花”商标近似的标识及相应的推广短信;

二、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www.yuejiinfo.com首页上发布声明,消除因侵害商标权行为给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声明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上海跃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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