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654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4925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宇方天福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应人石老村口****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0KU34G。
经营者严禹。
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