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传伟,男,198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城区。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传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民13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主体是企业法人山东零零购商贸有限公司,杨传伟只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另查明,山东零零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营业执照被注销,(2017)鲁民13初4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2日公告送达山东零零购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2017)鲁民13初4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前山东零零购商贸有限公司就已被注销,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立案执行之后,发现作为唯一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前即已注销,该情况属于被执行人不明确的情形,应予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再审程序或其他途径进行救济。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