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15号 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兵,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傲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科技创业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付茂筠。
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傲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州傲扬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争议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徐州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