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刑初124号之一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加福,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珊妹,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中国,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24号刑事裁定书,对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曾加福、李中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止审理。
经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本案审理的影响已经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吴景芳 审 判 员 吴雅莉 人民陪审员 庄 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倩雯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