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1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肖村乡北七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本院已向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但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