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8487号原告:上海力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小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雄,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蛙得了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石潭街**。
经营者:陈彬。
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力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蛙得了餐饮店、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力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于收取。
审判员 徐弘韬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