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1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刘振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镇镇驻地帝之豪宾馆对面1061国道旁。
经营者:刘振。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安县刘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