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62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桦,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白鸽,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迈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安乐庄村****/div>法定代表人:李世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生,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迈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