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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张守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6民初195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张守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张守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6民初19502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守朋,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夏津县。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洁公司)与被告张守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敏、被告张守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9759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支出的维权费用84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通过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商品谋取利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出具的(2019)京01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原告委托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予以了全力协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张守朋辩称,对(2019)京01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我认可,我刚开始做这个没有获取什么利益就出事了,没有长期销售涉案商品,没有来得及获取利润,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太高了,我承受不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72591号“潘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理查德-维斯克公司(RICHARDSON-VICKSINC.),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

香皂;

香波;

护发素;

洗涤剂”等,有效期自199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止。

1999年5月28日,第972591号商标转让给宝洁公司。

第1580242号“海飞丝”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宝洁公司(THEPROCTER&GAMBLECOMPANY)(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

洗发剂;

护发素;

洗发液”等,有效期自2001年6月7日至2011年6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6月6日止。

第996561号“飘柔”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

护发素;

护发摩丝;

喷雾发胶”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5月6日止。

第1556339号“OLAY”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

护发素;

头发定型剂;

护发制剂”等,有效期自2001年4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止。

第13254903号“舒肤佳”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宝洁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剂;

发胶;

洗发液”等,有效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2018年9月27日,宝洁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宝洁公司是附件A所列商标(下称“上述商标”)的所有人,兹确认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及广州宝洁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且有权转授权合同经销商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以分销和/或推广含有上述商标的品牌产品及服务;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自动延续,除非下面署名公司书面通知撤销授权。

该授权书所附附件A中显示的商标信息列表中,包含涉案第972591号、第1580242号、第996561号、第1556339号、第13254903号注册商标。

2019年1月1日,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向广州宝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授权上述受托人和/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表委托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宝洁公司和/或委托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或其他组织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行动,代理权限如下:1.聘请和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品牌保护代理机构或个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行动;

2.支付或收取与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行动相关的费用款项,包括诉讼费、服务费、赔偿费等;

3.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审理法院提出要求相关被告偿付受托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主张。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间自盖章之日起至代理事项办理完毕止,除非委托人提前终止。

2020年5月20日,宝洁公司向广州宝洁公司、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上述受托人和/或上述任一受托人指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权利人的名义或受托人的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任一受托人的名义或上述受托人共同名义)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和/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律行动,授权范围如下:进行调查取证;

申请公证;

就公司产品真假进行鉴定及出具产品鉴定报告、价格声明和其他文件;

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与侵权人就和解事宜进行谈判以及与侵权人签署相关和解协议;

提起民事诉讼或上诉或者应诉;

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复审/行政复议;

参与刑事侦查程序、审查起诉及其他相关刑事程序;

协助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以及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

上述任一受托人可将前述授权范围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或全部以书面形式转授权委托宝洁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个人办理;

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或至委托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人终止时终止。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张守朋购进假冒“飘柔”“潘婷”“舒肤佳”“雷达”等品牌的洗发水、沐浴露、蚊香,后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等地对外销售,并从中获利。

张守朋于2018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承租的库房本市房山区良乡镇梨村一出租大院内,起获张守朋尚未出售的标有“清扬”“多芬”“飘柔”“潘婷”“海飞丝”商标的洗发水、标有“OLAY”“舒肤佳”商标的沐浴露以及标有“雷达”商标的蚊香、气雾剂等,上述商品共计2.8万余瓶(袋/盒),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2019年1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作出(2019)京01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守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判处张守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案移送涉案洗发水、沐浴露、蚊香、气雾剂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随案移送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判决后,被告张守朋未提起上诉,该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扣押张守朋销售的侵权产品,其中包括规格200ml的飘柔去屑洗发露2952瓶、规格190ml的飘柔去屑洗发露340瓶、规格400ml的飘柔去屑洗发露1236瓶、规格5ml的飘柔去屑洗发露7500袋、规格80ml的飘柔去屑洗发露168瓶;

规格400ml的潘婷洗发露216瓶、规格200ml的潘婷洗发露456瓶、规格5ml的潘婷洗发露4500袋、规格80ml的潘婷洗发露552瓶、规格750ml的潘婷洗发露24瓶;

规格750ml的海飞丝洗发露36瓶、规格400ml的海飞丝洗发露648瓶、规格380ml的海飞丝洗发露96瓶、规格200ml的海飞丝洗发露1416瓶、规格190ml的海飞丝洗发露72瓶、规格5ml的海飞丝洗发露1000袋;

规格720ml的OLAY沐浴露24瓶、规格100ml的OLAY沐浴露96瓶、规格400ml的OLAY沐浴露12瓶;

规格100ml的舒肤佳沐浴露240瓶、规格400ml的舒肤佳沐浴露24瓶、规格5ml的舒肤佳沐浴露1500袋。

广州宝洁公司出具其上述产品的批发参考价格证明,欲证明查扣的侵权产品价格的计算依据,主张以查扣清单中产品数量乘以其价格证明中对应批发价格,共计159759.63元,故其在本案中主张侵权赔偿数额共计159759元。

张守朋对查扣清单、价格证明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但认为广州宝洁公司主张的单价太高。

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买方)与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卖方)签订《采购协议》,约定买方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权按照合同所规定条款,通过提出工作陈述、采购要求、发出采购需要或其他方式,请求卖方提供特定服务,包括由服务所产生的产品;

该协议所附品牌保护服务范围和要求包括刑事案件、普通行政案件和海关查扣案件、销毁、GTM项目开案要求和标准,并约定具体工作对应价格。

2017年10月31日,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出具报价明细,项目名称为“JJI-623保定市莲池区日化仓库刑事案件4”,总价(未含增值税)为99056.6元。

2018年6月27日,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为31500元;

2018年10月23日,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鉴证咨询服务*服务咨询费”,金额为52500元。

广州宝洁公司主张最终是按照实际履行情况来对北京佳政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支付,即最终支付84000元,包括其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庭审中,广州宝洁公司出具(2019)冀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欲证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张守朋主张上述判决与其无关。

上述事实,有广州宝洁公司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公证书、授权委托书、逮捕证、拘留证、侵权商品扣押清单、价格证明、邮件打印件、报价明细打印件、发票、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广州宝洁公司经授权取得第972591号、第1580242号、第996561号、第1556339号、第13254903号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广州宝洁公司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根据(2019)京01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张守朋购进假冒“飘柔”“潘婷”“海飞丝”商标的洗发水、假冒“OLAY”“舒肤佳”商标的沐浴露,对外销售并从中获利,张守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广州宝洁公司对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广州宝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张守朋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张守朋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商品价格以及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尚未出售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确定。

广州宝洁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广州宝洁公司出具的《采购协议》及发票所涉服务项目未包含本案诉讼,但鉴于原告确有律师出庭,本院将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守朋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守朋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元,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张守朋负担34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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