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4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七家昱昊亨通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经营者:王庭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市玉泽何柴商店,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div>经营者:何晓伟,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七家昱昊亨通商店、北京市玉泽何柴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