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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3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60号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村第三工业区**新宝益工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周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冬冬,北京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雷翡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市名诺美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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